洪水影響評價的禁止性要求
內蒙古鴻澤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為大家做專業的講解:
(一)不符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及相關區域防洪規劃、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山洪災害防治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不符合洪水調度安排,不滿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相關防洪應急預案等要求。
(三)不符合建設項目防洪等級等與防洪有關的技術標準等要求。
(四)對河流岸線、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沖刷淤積、行洪排澇等存在不利影響,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達到防洪要求。
(五)對防洪排澇灌溉工程體系的整體布局、防洪工程安保、蓄滯洪區的運用以及防汛搶險等存在不利影響,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達到防洪要求。
(六)建設項目對洪水的淹沒、沖刷等影響以及長期維修養護的措施不能夠滿足自身防洪安保要求。
(七)洪水影響評價技術路線、評價方法不正確,消除或者**洪水影響的措施不可行。
(八)不能滿足當地具體條件的防洪減災其他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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