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依法具備環評技術能力,具備相應的環評專業技術人員,要不斷加強環評技術能力建設和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第三,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在報告書(表)編制過程中,要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整體和規范,要建立和實施覆蓋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并在重要環節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審核階段形成可追溯的質量管理機制。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要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在**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提交本單位、本人以及編制完成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本情況信息,公開編制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制人員從業單位以及編制完成的報告書(表)名稱類別等基礎信息,自覺維護環評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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