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哪些項目需要做防洪評價?

根據《..水法》第三十八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和三十三條,以及《..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等要求規定: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線路的凈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兩堤之間埋沒管道的深度,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應當就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防洪影響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建設單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后,方可開工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