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這些環評問題千萬不要忽視!
一、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環境法律責任風險是什么?
1、根據《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對于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企業,根據《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企業還會存在環境法律責任風險嗎?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2018年2月22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明確了“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但是需注意的是,即使企業“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因為超過行政處罰追溯期限而不被處罰,但是如果企業同時存在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行為,或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具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別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3、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企業可以補辦環評手續嗎?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規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限期補辦環評手續,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訂或修正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都未規定“限期補辦手續”的內容,因此,對于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不再將“限期補辦手續”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但《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送審批。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規定,因“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受到環保部門依據新環境保護法和新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的處罰,或者“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而未予行政處罰的,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并報送環保部門審查的,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相應處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準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準,并可以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二、 什么是“未驗先投”?存在的環境法律責任風險是什么?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驗先投”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拔打炏韧丁睂嵸|上是指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情形。對于存在“未驗先投”違法行為的企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 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是否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規定,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期間,由于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已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環保部門仍可以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不受“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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