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防洪保護對象是指受到洪(潮)水威脅需要進行防洪保護的對象。

防護對象可以是某一具體的對象,如工礦企業、鐵路、公路、火電廠等,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是包含了多個防護對象的某一區域,即防洪保護區。
防洪保護區是洪(潮)水泛濫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區域。
依據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的)第二十九條規定,“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按照這一定義,防洪保護區的防洪標準已經確定。該標準是要根據不同量級洪水淹沒的范圍、人口、耕地等指標確定防洪保護區的防洪標準,故本標準將防洪保護區定義為“洪(潮)水泛濫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區域”。這樣的定義既保持了與防洪法定義的一致性,也較好地滿足了本標準的要求。